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年1月,张某在去临江市四道沟镇途经崔某开设的打石场,被放炮飞出的石头击中左小腿,住院132天,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2006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崔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千余元,当时双方履行完毕。2008年张某以当时未做伤残鉴定为由再次将崔某告上法庭,经法院依照鉴定程序对张某进行伤残评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崔某认为双方已经法院调解处理,而拒绝赔偿,经法院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张的各项经济损失23900余元。后由于崔不予履行张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案后,看到双方存在的矛盾较大,便耐心细致的做被执行人崔某的思想工作,通过思想工作使崔某认识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并表示愿意执行生效判决。表示每个月给付赔偿款300元,虽然申请人同意崔某的还款计划,但执行干警郭丛光考虑到受害人身体残疾生活困难年逾七十,这样的还款计划并不适合此类案件,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于是跑遍了临江的各大银行,工夫不负有心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查到了崔某的存款并强制划拨到户。 张某在拿到赔偿款后对执行干警表示由衷的谢意,他说如果没有负责任的法官我不会在活着的时候拿到全部赔偿款。 |